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
本公司退休金制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(1)配合法令規定於民國94年6月30日,依「勞工退休金辦法」結清勞工工作年資,凡員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基數,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發放退休金。
(2)於94年7月1日起 本公司全面施行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,其退休金依規定之工資分級表,按月提繳員工每月工資6%退休金,提撥至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
(3)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自請退休:
○1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。
○2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。
○3任職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。